随着公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网络造谣的成本也越来越大,明星们对在网络上造谣侵犯名誉的行为零容忍,纷纷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给广大网友做到了一个很好的表率。近日,李小璐就打赢了一个名誉侵权官司。
9月28日晚,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表案件播报,演员李小璐女士5例名誉维权系列案件陆续胜诉,被告胡*、王*、涂**、邹**、马**等人因发布针对李小璐女士侮辱、诽谤言论被判侵犯李小璐女士名誉权,须向李小璐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小璐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6000元。
正文中称:“新浪微博用户王*、涂**、邹**、马**等人曾分别在其账号①“王小辉Alex”(现已更名为“逐日之光者”、②“明朝男人”、③“HoneyCat美妆”、④“月亮是被朕掰弯的”中发布涉嫌侮辱、诽谤李小璐女士的多篇博文,内容涉及“男女关系混乱”“与***有染”“***视频流出”等,该博文内容一经被告发布便因众多不明真相主体的频繁转载、以讹传讹而演变为网络暴力,对李小璐女士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
此外,案件播报中提到“针对网络流传所谓“卓伟曝李小璐出轨、劈腿”等内容,本律师事务所依法向案外人卓伟先生求证、核实。卓伟先生明确回应称:此等内容均是他人为博眼球借其名义发布的不实信息,不仅侵犯了李小璐的名誉权,还涉嫌侵犯其本人相关权益。”
经法院判决认为上述微博用户发布的涉案内容构成对李小璐名誉权的侵犯,故分别判令被告邹**、王**、涂**、马**在涉案微博首页置顶发布致歉声明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向李小璐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36000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总之,因为通过互联网有了一个更大的平台,也为一些人言论的发表提供了条件。其实这次事件的主角李小璐女士,还是同样受牵连的卓伟先生,都是网上不正当言论的受害人。
我国法律保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我国法律同时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 “爆料”并不是造谣传谣的借口,网络账号也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每个公民在享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的同时,也应该对自己的所言所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