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于案”律师深度解读四大焦点问题

来源: 中国娱乐网  日期:2015-04-13 11:56:06

《宫锁连城》

  4月8日,被称为中国文艺版权第一案的“琼于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随着一份“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的新证据提出,该案二审进入激烈的辩论,经过一天的取证质证,法庭最终未当庭做出判决。

  这起2014年最为公众瞩目的编剧纷争再次引起轩然大波,从指向琼瑶方隐瞒法庭的新证据,到之前“连坐停播”的判罚模式,此案留给世人的思考已不仅仅是琼瑶于正编剧纠纷那么简单。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里一个史无前例的判例,“琼于案”的二审判决将对中国影视产业发展带来什么影响?《宫锁连城》能否改写停播的命运?“琼于案”上诉方代理律师、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向农为你独家解读。

  焦点一:新证据意味着琼瑶不是本案的著作权主体?

  二审时上诉方出具了一份新证据,有评论认为是“颠覆性”的,那么这个证据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可能导致什么后果?

  对此,李向农律师表示:“根据一审庭审中琼瑶方代理律师提供的资料和说辞,我们对对方作品权属问题始终存有疑问。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采信了琼瑶方的说辞。我本人此后一直在研究了解台湾地区目前著作权法状况及历史演变情况,在二审期间我终于知悉了台湾地区著作权查询的路径,并依法调取了《梅花烙》作品在台湾地区的权属登记状况。之所以我们一直持续在做这个工作,是因为这项证据能切实证明被上诉人不是本案的著作权主体,也就是说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此这项证据确实有颠覆性的意义。这份证据本来应该由琼瑶方主动提供,但是琼瑶方从未提及,并且在法庭上一直坚称《梅花烙》剧本著作权自始至终由琼瑶享有,同时还补充提供了林久愉与怡人传播有限公司的证词,宣称琼瑶自始始终享有剧本著作权。显然无论琼瑶方还是证词都对著作权问题有故意隐瞒。而原审在《梅花烙》著作权属认定上存在事实错误。显然这一错误就已经反映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存在问题。”

  有记者问为何著作权主体的问题在一审时没有核实?对此,李向农回答:“在一审的起诉状里,原审原告反复强调《梅花烙》自创作之初到现在都是由琼瑶享有完整著作权,一审庭审阶段我们五方代理人就主体问题曾数次向法庭提出过相关作品有无做过登记及作品著作权不属于琼瑶等异议,要求一审原告提交著作权登记资料,但是原告没有交,一审法院也没有深入核实。”

  焦点二:停播整部影视作品暂无法律规定?

  “琼于案”一审判定电视剧《宫锁连城》有9处桥段与《梅花烙》类似,因此被判停播。9处桥段在《宫锁连城》整体900多个桥段中占比近1%,以不到1%部分的侵权比例而一审被判停播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

  对此焦点问题,李向农也认为,以此比例确认停播的案例,目前他们尚未接触过。相反,许多案件双方的相似点远超过这一比例,也未认定为侵权。“比如上海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沪剧院等侵害作品 《胭脂扣》改编权纠纷案、北京三中院审理的李鹏诉石钟山等侵犯其作品《潜伏》著作权纠纷案。”

  很多人拿此案与十年前的郭敬明抄袭庄羽案进行对比,当年《梦里花落知多少》也被判停止出版发行。对此,李向农认为两起案件存在明显区别:首先,“郭案”为文字作品之间的比对;“琼于案”则是文字作品与影视作品之间的比对;其次,“郭案”相似比例远高于“琼于案”;第三,“郭案”判侵权停止出版,是基于著作权法对出版者明文规定的法律审查义务。但影视作品投资者没有法律规定其具有必然的审查义务,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判决停播整部影视作品。影视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二者之间没有统一的比对判罚标准。“影视作品拍摄完成过程中,导演、演员、服装、道具、舞美、灯光、配乐等都贡献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是共同智慧的结晶。如果仅因为编剧环节出现如此低比例的相似,而轻易判决停播,实质上将编剧的著作权利无限扩大,并凌驾于其他影视剧创作人员的独创努力之上,必然造成其他领域演职人员利益受损。 ”

  焦点三:“连坐”判罚打击面大,将滋生行业乱象?”

  因为“琼于案”原审被告多达五方,除了于正本人以外,还有四家影视投资公司。有舆论认为这是“连坐”判罚。李向农表示认同舆论的这种理解:“法院判决共同侵犯改编权的前提,应当是制片者与编剧共同进行了创作改编活动,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意思,以及实施了创作的行为。如果制片者本身未参与编剧创作工作,仅是购买了成熟的剧本,显然制片者对剧本侵犯原作品改编权既不知晓也未参与,制片者依照法律的程序对最终被认定为改编的作品进行摄制,不应当认为侵犯了原作品的摄制权,因此不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此案引起的业内外影响,有多家影视投资公司表示,“停播大大提高了他们的投资风险系数”。对于“因编剧部分侵权导致整剧停播会不会影响影视行业的发展”的问题,李向农认为:对投资方而言,影视投资风险及投资成本的加剧是显而易见的,需要请既通古今的编剧专家又通中外法律的“天使团队”来对每次拟投拍电视剧剧本进行侵权判断。其次,对编剧而言,其创作的风险也将加大,因为原审判决并未清晰划分出合理借鉴与侵权作品之间的差别,未来编剧行业将成为高危行业。再次,对于影视行业类型片的发展可能打击比较大,因为类型片比如家庭婆媳剧、抗战剧、偶像剧等在人物关系、桥段、整个故事结构方面都很接近,这也是类型片的特点。如果按照原审判决的逻辑来看,许多类型片都已构成侵权嫌疑。最后,还可能催生出一类职业,这些人每天大量研究他人之间的作品是否相似,相信可以预见到在全国范围会发生大量类似侵权纠纷,甚至滋生行业乱象。

  二审后,有人大胆地推测,如果《宫锁连城》删除涉嫌侵权《梅花烙》的9处桥段,是不是就不再构成对《梅花烙》的侵权?就有继续发行播出的权利?

  李向农认为这种推测从理论上说确实是可行的。“这也说明这些相似情节实质上并非《宫锁连城》剧的基本表达,删除也不影响作品播映。”

  焦点四:二审若改判将是法治文明的一大进步?

  作为琼于案律师,二审宣判前双方都将做出努力。从上诉方来说,也将在一些方面提请法庭注意。“琼瑶方至今未提供确信为1992年的剧本,电视剧上署名编剧为林久愉,尤其是对方一直未提交的、我方从台湾地区刚刚调取的著作权登记资料,足以证明琼瑶非梅花烙剧本著作财产权人,剧本系制片者购买所得,9处桥段不构成事实抄袭、两部作品不构成整体相似,整剧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不合情不合法不合理,制片方不构成侵权,500万元赔偿金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等各方面,我们都提出了质疑,并提供了充分的依据。我们提请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二审做出改判,那这起案件对中国影视产业链和中国知识产权法产生将有什么影响?李向农回答:“改判要根据不同改判结果来定,如果能认定为两部作品不侵权,能够给业内比较清晰的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也为后来行业内和法律界树立了标杆,区分了侵权作品与非侵权作品之间的界线;如果认定侵权,但不要求停播或者要求删除相关情节后播出,更是一种进步,平衡了原作者与改编作品创作者、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尊重了影视作品中创作人(包括编剧、导演、演员等等)等独创性的劳动。因此,如判决相关侵权部分不予播出,而允许非侵权的独创性部分予以展示,显然更为公平。 ”

  作为法律人士、本案亲历参与者,李向农认为这个案子将带给业界很多启示。比如:“从整体而言,我们建议投资者、编剧等协会应在广电总局下设立有关的版权鉴定委员会,在剧本购买阶段,编剧或者投资者可以事先将剧本提交进行事前审查。如果委员会认定存在相似的桥段,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再继续投资,损失由编剧承担。如果剧本审查不存在相似桥段的,投资者可以进行进一步投资。否则,如由投资者单独进行审查,不仅投资者没有专业审查能力,而且也浪费成本。对于编剧而言,这也会构成一种有效监督措施,有利于行业规范的形成。”

  文/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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