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红(资料图)
8月10日,以华谊为代表的制作方联合国内数家有影响力的影视制作公司,共同呼吁新闻总署版权局法规司不要将“二次付酬”的相关内容进行立法的新闻,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8月10晚,一直以来都支持和倡导“二次付酬”立法的中国电影导演协会的会长李少红,委托搜狐对制作方的做法进行了长达近2000字的回应,她也希望通过这一回应能告诉制片方:“不要把争议看成是离婚或者反目为仇。我们都是同行,是打不散的鸳鸯,谁也离不开谁,捧的都是同一个饭碗,谁也不可能饿死谁。”
以下为李少红回应全文:
有争议就说明有问题,有问题才会引起争议。不是导演们不关心,像你们报道中说的“彼之道还施彼身”,而是不愿意变成娱乐新闻的“靶子”和“战场”。我们不希望争议成为业内的“短兵相接”,我们的思考起因和严肃的修法建议,绝不是编剧们所围攻的问题。
我们还是回到原点,回到初衷。5月30日,在电影版权协会会长朱永德的邀请下,我去参加了国家版权局向业内征求《著作权法》修改的意见的一个座谈会。在会上,我了解到著作权法十年修改一次,我们赶上了一个时机,可以把我们在现实遇到的有关著作权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来,制定法规的机构可以在修改中考虑进去。这件事涉猎的知识很专业,而我对法律文本的了解是很粗略的。于是,我们在和协会的顾问律师沟通后,较为详细的了解了现有法律对我们导演权益的定义和缺陷,并配合立法机构提出了我们的修法建议。应该说我们的建议是符合法律原则的,所以,这些建议在7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第二稿中有所体现,但是还有部分内容有退步的地方。于是,我们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恰在这时,西班牙电影版权协会发来了十几名导演和编剧的电影发行的使用版费,于是有导演将这一情况公布于众,其披露该事实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在国际有这样的规例,意义在于:电影版权协会所起到的作用,让这些导演和编剧们第一次领到自己电影的“残值”,电影发行的使用版费相当于版税而言,金额很少但是很有尊严。
因为寻求法律的完善,才会提出争议。在我国的著作权法里,明确表述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又规定,这个权利转让给了制片者,还说是“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归了制片者。这看似给我们留有了余地,提醒我们要知道去争取。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提法呢?据我了解,是因为二稿参考了美国的法律,第一次加入了财产分配的方法,并且是法定的。对此,制片者非常地敏感,在5月制片业内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制片协会就提出来强烈的反对。所以,才有了邀请创作者们的座谈会。没想到,创作者们都关心的不是法律中自我权益的规则定义,而是关注于自己的官司和合同,于是会议草草收场,大家的法律意识水平可见一斑。
这里有一个法律概念的误区:制片者普遍认为他们付给了创作者酬劳,买走了著作,便拥有了著作的所有财产权,而创作者只有作者署名权。由此派生出来争议的焦点:给了你们一次,你们还要?那我们不是被你们要的倾家荡产吗?但是,放眼世界、放眼历史,西班牙或是美国,甚至欧洲,哪个制片老板为此而破产的?就何平导演的《天地英雄》到2012年的统计,在西班牙的使用,电影发行的使用版费统共才有3千多一点的人民币。
其实,关于电影发行的使用版费的这个争论,不光我们有,欧美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从进入工业化时代就开始,已经争论了很多年了。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的法则,因为涉及到了各个国家的人和文化的差异。同时,也争议出了很多的解决办法。法律也是在这样的发展进程中不断完善的,遇有法律难于详尽设定的,会派生出很多社会性能的机构,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事实上,都能找到针对现时阶段相对合理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