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娱乐网讯 由姜文执导的影片《让子弹飞》12月16日将公映,日前,一本名为《夜谭十记:让子弹飞》的书籍也随之上市。昨日,电影《让子弹飞》的片方发布声明,称该书侵权,准备状告其出版社。
电影片方称对方侵权
记者昨日采访了电影《让子弹飞》的出品方之一“不亦乐乎”的宣传总监阎云飞。阎先生表示,该公司于2008年7月购买了马识途所著的小说《夜谭十记》中的《盗官记》一章的影视摄制权和改编权,并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让子弹飞》:“我们基本上只保留了简单的人物关系,而整个故事基本都是再创作的,而且《让子弹飞》这个名字也是我们自己取的。小说用了这个名字,会给读者带来误解。”
同时,不亦乐乎公司认为该小说使用了电影的剧照,但这未经授权:“实际上就是盗用,这也牵涉到了演员的个人利益。”
书籍出版方称将撤下剧照
记者随后联系上了《夜谭十记:让子弹飞》的责任编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出版中心的王帅,王先生则称:“我们用《让子弹飞》做书名,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任何规定书名和影视剧同名属侵权。而且我们在封面上也写得很清楚,是‘姜文导演作品《让子弹飞》原著小说’。”但马老的原著小说叫《盗官记》,再版被改成了《让子弹飞》,改名又算不算侵权行为呢?王先生则回应称:“只有马老或者是经过马老授权的小说版权所有人才有资格来对我们的行为提出异议。”
至于使用到电影剧照的问题,王帅则称自己曾经和不亦乐乎公司的市场部经理王洪雪沟通过:“只是口头沟通,没有签署过书面协议,现在既然不亦乐乎这样提出了要求,我们决定撤下剧照。”
但不亦乐乎的阎先生随后在听记者转述完王帅的说法后予以了否认:“我们没有叫王洪雪的人,再说也不认口头答应。现在律师函我们已经发过去了。”
律师说法
电影方最多可索赔50万元
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的谢海律师表示,《让子弹飞》的书籍出版方用电影名字作为书名的确侵权:“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出版方向剧组方面提出要求并愿意支付使用版权的费用,而剧组方面同意,那出版方可以继续使用,否则必须要撤销;而且剧组方面有权要求出版方赔偿,赔偿的金额根据发行量或者是剧组的损失而定,但赔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