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蔷
女艺人萧蔷不服被国税局追税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度判她败诉,她因漏报2003年工作室付给她的薪水960多万新台币(约合20多万人民币),必须补税、罚款达385万新台币(约合8多万人民币)。11月12日人在上海的萧蔷得知后,无奈地说:“我尊重法令,但彼此看法与认知不同,会再争取应有的权益。”
判决指出,萧蔷2003年担任宝侨公司、海悦广告公司的产品代言人,又出书有版税收入,都由她成立的“萧蔷工作室”签约,工作室再付给她960多万(约合20多万人民币),属萧的薪资所得,而萧是工作室的负责人,须依规定扣缴所得税款。
萧蔷虽然解释,这900多万元(约合19多万人民币)是她向工作室的借款,后来已陆续偿还,但其工作室的资产负债表、股东往来科目都没纪录,无法证明有资金借贷关系,萧蔷因而败诉。
这是萧蔷第二度败诉,10月1日,萧才因2003年在内地演出电视剧《心恋》,获得400多万片酬未报,在补税、罚锾共628万余元的官司中败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