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耀华既不会是第一个,也决不会是“终结者”
中国广告协会日前发出通报,指出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包括食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广告。在笔者看来,中国广告协会的通告迹近于“马后炮”,明星代言频频出事,已不鲜见。侯耀华既不是第一个,也决不会是“终结者”。随手拈来,不胜枚举。
例一:今年4月,央视曝光3家涉嫌加盟骗局的网站,其代言人范伟、王刚、张铁林集体陷入“代言门”。广告中,本来骑自行车买菜的范伟,通过28网站成功开创事业,拥有了加长林肯轿车。
例二:王宝强代言的河南绿业电脑学校石家庄分校涉嫌欺诈,很多学生表示是因为看到王宝强的代言广告而选择该校的,然而结果很让人失望。
例三:今年10月2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消费者王顺虎状告“和其正”凉茶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案件,陈道明因是广告代言人,也被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四:李宇春走红后代言商品从饮料到牙膏,从手机到电脑,不一而足。大把赚钱的同时,也遭到颇多非议。2007年,有消费者在天涯论坛明确指出,其代言的电脑涉嫌欺诈,李宇春应该向公众道歉。
……
揣着明白装糊涂
面对媒体的追问,侯耀华的回应堪称令人愤慨——
“我没有,血压也不高,更不可能使用这种药。难道给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
“可能有人滥用其名义做广告,需要核实后才能回应。”
“曾有人用主持健康节目视频,经技术处理后制作电视广告并播出。”
“有一家黑芝麻糊还偷偷贴上我的照片说我“代言”呢,我找谁维权去?”
……
摆明就是一副揣着明白装糊涂甚至装无辜的嘴脸。
其实,何止一个侯耀华,所有因为虚假代言出事的明星,哪一个不是如此装傻充愣,像窦娥一样到处“喊冤”呢?
虚假代言就是犯法
在英美资本主义国家,对明星代言早已明文规定:虚假代言,就是犯法。在美国,更强调普通消费者虚假代言,同样需要受到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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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俄州一家制药公司新开发了一种治疗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药物,这家公司瞄上了影视剧演员菲德勒尔,请他做了75秒的广告,付给150万美元酬金。菲德勒尔面对巨额报酬的诱惑动心了。广告中,菲德勒尔手持那盒新生产的,说自己在3年前就患了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服药一直不见效果,后来有朋友给他推荐这一新药,服用后一下痊愈了。
没料想,在广告播出三个月后,食品管理局接到了菲德勒尔前女友的电话。她举报菲德勒尔在广告中撒了弥天大谎。食品管理局立即联合俄州警察署展开调查,发现果真如此。结果,菲德勒尔不仅主动将150万美元的电视代言酬金上缴警察署,还自愿接受了警察署对他的5万美元罚款。不仅如此,菲德勒尔还不得不接受了更为严厉的处罚:3年内被严禁参与拍摄任何媒介广告!
笔者认为,在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应如此,不仅只在食品方面强调明星虚假代言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应扩展至任何领域的产品代言。
谁来追究媒体与其它监管部门的责任
在一片讨伐侯耀华的声音中,笔者几乎没有看到对媒体与其它监管部门的拷问。一个广告的投播,事先必须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媒体亦有责任考查广告本身的相关“证件”。侯耀华的10个代言广告如何盛行于荧屏(甚至在人人喊打的今天,很多电视台仍然热播未停),其背后,监管部门的失职、媒体的唯利是图,不能不说也是在“为虎作伥”,完全应该列为“共犯”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