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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诉愿会昨天驳回名模林志玲补税的诉愿案,也就是说,林志玲仍应补税加罚款上千万元。官员表示,林志玲假如不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据指出,林志玲被台北市国税局查获漏报综合所得税,遭裁处补税加罚款共计上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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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罚的争执点在于,林志玲与国税局对她的所得性质认知不同。林志玲主张她的收入属於“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所得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费用(例如置装、美容、美髮支出);但国税局认为她的所得是“薪资所得”,在当时只能扣除七万五千元扣除额。
举例来说,林志玲赚了一千万元,假如是“执行业务所得”可扣除四百五十万元,只有五百五十万元要缴税;假如是“薪资所得”,减掉薪资扣除额,还有九百九十二万五千元要缴税。
以百分之四十的税率来算,扣掉六十五万五千三百元的累进差额,“执行业务所得”的税额是一百五十四万四千七百元,和“薪资所得”的三百卅一万四千七百元差了一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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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税局坚持林志玲是漏报所得税,林志玲因此向财政部诉愿会提出复查。为了向委员说明工作内容与所得状况,林志玲七月初亲到财政部向承审委员解释,当时还在财政部飚起一阵追星热,许多财政部员工争相向她索取签名及合照。
尽管林志玲為了这桩补税案亲自出马,但三位承审委员昨天还是支持国税局的看法,认定林志玲必须补税加罚款。
税务官员说,以林志玲的个案为例,假如电视台邀请她演出,签约的是经纪公司,那她的收入就属于公司给她的“薪资”;但签约的若是林志玲本人,这笔收入才算是“执行业务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