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起,张柏芝频频在浪莎丝袜的广告中亮相,俨然“浪莎”形象代言人,而如今双方却对簿公堂。日前,张柏芝起诉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仍然使用其肖像权,索赔200万。但是法院方面却作出一审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浪莎公司花230万港币请张柏芝拍摄广告,使用期到2007年12月31日。其后浪莎公司以380万高价与张续约,然而约满后浪莎转投“美容大王”大S。2008年5月,张柏芝在浪莎网页上发现了其在第一份合约期内拍摄的平面广告,她认为合约到期“浪莎”就应即刻停止使用其肖像。而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柏芝的签约行为本身就表示同意浪莎袜业将其合约期内所拍广告用于商业宣传,因此宣布原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