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状告北京当代女子医院侵权一案,日前经北京东城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原告范冰冰胜诉,并获赔12万余元。
据范冰冰工作室介绍,早在2006年6月15日,范冰冰前往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在公证处全程公证下,鉴定自己有没有整容。经过医院检查,最终鉴定指出,根据骨骼情况,范冰冰没有做过手术或者放假体手术,下巴、鼻子、额头、眼睛、两腮都是“原装”的。
2008年12月19日,此案庭审现场,范冰冰的代理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再次出示了中日友好医院范冰冰“未曾整容”的医学鉴定书作为证据。法庭最后认定:范冰冰未曾整容的医学鉴定书,是已被法律认证的重要法律依据。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刊登的广告,严重损害了原告范冰冰的公众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赔偿范冰冰12万余元,并撤销侵权广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