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泳是否构成妨害风化之公然猥亵罪,法界人士大都认为,必须视个案有无在公开供不特定人共见共闻的场所、实施足以引起性欲的行为而定。检方倾向较严苛认定,法官则要看证据,但院检均认为,若媒体报导猥亵图象恐会吃上官司。
法界人士认为,如果没有事先预告,选择在私人场所或在数百公尺外的海域裸泳,应可算是非一般人所能共见共闻,可能不构成“公然”,或者说没有公然猥亵的犯意,既使有人用长镜头看到,也不会构成犯罪。但也有人认为,如果“预告”在何时何地要裸泳,既使没有公开,恐会有“意图供人观览”的公然猥亵行为。
法界人士指出,是否构成猥亵,通常以是否引起性欲来论定,但像“遛鸟侠”一样,露出第三点狂奔,虽不一定引起性欲,但也会被认定有公然猥亵犯行。第三点不露,通常构成的机率不高,但也有检察官较严苛地认为,既使不露点也不能排除构成犯罪。
检察官举例,影视红星应该不会唐突地露出第三点,他们若真要裸泳,可能选择跳进泳池后再脱掉泳裤,之后亮出泳裤强调已在裸泳,把裸体浸在水中“意思一下”,但因艺人对影迷具有一定吸引力,或许这种行为就会引起性欲而构成公然猥亵罪,检方对这种作法应该严苛认定。
法界人士并认为,媒体如果明知有公然猥亵行为,还发照片配合报导,恐怕得吃上散布、播送猥亵图画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