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继出演《集结号》、《李米的遭遇》等华谊兄弟公司投拍的电影后,邓超常被误认为“华谊小生”。但近日因演出合同纠纷,邓超真正所属公司广州明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他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邓超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0多万元人民币。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老东家不满爱将“违约”
广州明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9月11日公司与邓超签订了《演艺人员经理人合同书》。该合同书签订后,双方开始实际履行。按合同约定,公司全方位安排、管理、策划邓超演艺事业,并成功将一名默默无闻的演员发展成知名演员,知名度急骤提升,片酬大增。
原告称,就在邓超名利双收、事业如日中天之际,也到了双方合约即将届满之时,邓超开始频繁违约,其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恶意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无理拒绝出演由公司策划制作的电视剧;多次在事先未征得公司同意、事后也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他人为其安排的演艺活动;拒不履行续约义务等。
邓超、华谊早有“好感”
其实,早在去年就已传出邓超将与老东家分手,跳槽华谊的新闻。业内人士分析:第一,华谊要开出更优厚的条件吸引邓超,因为他已是内地当红四大小生之一。 其次,邓超同老东家的合约规定邓超在期满后两年内无论跳槽哪家公司都要征得老东家同意,否则算违约。
随后,记者致电华谊总裁之一王中磊,他表示对“邓超成被告”一事毫不知情,虽然之前华谊与邓超多次合作,但目前还没有与邓超签约,所以不便回应。对于未来邓超的去向,王中磊表示“一切皆有可能”。